面向全域空间治理的详细规划编制关键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3-12-19 作者:司马晓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广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新时期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重构背景下,详细规划作为向上承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向下指导实施治理的关键层级,其编制理念、规划职能和管理机制等方面均发生重大转变。面向全域全要素统筹发展的要求,针对我国各地区在城市规模与城乡发展方面存在的巨大地方性差异,以及规划体系转变带来的规划运行机制变化,详细规划应在规划方法、标准体系、管控传导等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促进详细规划向实施治理整体转型

在传统的城乡规划体系中,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城市开发建设提供了土地出让的管理依据。然而,在国土空间全域全要素管控的视角下,详细规划涵盖的规划范围和空间要素体系更为庞大复杂,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空间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划方案,从而推进规划管控走向精细化的实施治理。

在城镇建设空间中,面对存量空间的有机更新需求应提前开展城市体检评估,摸清片区内的空间底数、权益关系与历史遗留问题,充分了解居民的诉求和意愿,针对问题开展精准的空间治理。对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应把城市设计思维贯穿于详细规划编制全过程中,在核心内容上实现“设计”和“管控”的有机融合,将土地用途与空间形态进行统筹考虑,有效促进空间环境品质提升。

对于乡村建设空间而言,详细规划的强制性管控实际上并不是乡村治理的主体内容。由于乡村发展规模小,不确定性较大,传统的规划管控难以真正推动乡村振兴,应当尽可能强化规划指标的刚性但保留指标空间落位的弹性,在底线约束的前提下给予乡村社会规划自治的权利,灵活动态调整建设空间落位,根据实际情况集合优势资源发展。

针对农业、生态、海洋等非建设空间,应推动由以往的“消极”规划保护转向积极治理、统筹利用的模式。非建设空间在受到严格保护的同时,也被严重限制了发展的潜力,空间资源价值难以提升。此外,农业、生态与海洋资源不仅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也是城市品质提升的潜力空间与关键要素。新时期的国土空间规划不仅应强调生态保护与修复,更要因地制宜制定国土空间开发策略。如深圳市的“山海连城计划”从全域全要素的视角将深圳的山、海、城关系进行了结构性升级,弥补了传统控规重点对建设用地的性质、开发强度等进行管控,而对非建设空间缺乏开发指引的不足,使得山体、森林和海洋从城市的背景和底色转为提升市民城市生活品质的关键要素。

二、以规划标准与准则探索并强化控规制度工具特征

传统控规所具备的“技术参考文件”特征属性显著,在编制和实施层面均多侧重于关注“规划技术”维度。然而,各地对控规制度化改革的尝试证明,对于规划管理而言,控规的技术工作、制度工具属性都十分重要,但随着城镇化阶段的演变,城市土地利用更趋多样化和复杂性,逐步强化控规的制度工具属性已成为共识。

目前一线城市有条件率先强化控规的法规性内容,将部分技术问题逐步制度化。如深圳发布的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建筑设计规则等,都将部分总体规划、控规的内容稳定化、制度化,纳入了法律法规体系。而众多二、三线以及经济欠发达的中小城镇,控规的技术性内容仍然是控规编制、研究的核心。

任何制度都需要与时俱进地看待、发展。在详细规划层面,深圳的城市更新规划与法定图则已经成为共同保障城市空间开发质量的“两板斧”,并作为特区规划先行先试经验的重要组成。通过“更新单元规划”和“开发单元规划”等一系列高水平的规划分层编制探索,对于保障土地价值趋向于整体最优,以及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的补充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三、建立承上启下、分层分类的传导体系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详细规划的“强传导”是保障规划真正有用、管用的关键内容,对于超大城市而言,若简单按照“五级三类”以行政单元进行规划编制往往会出现总规—详规尺度差异较大、传导路径不畅的问题,难以有效落实总体规划的目标要求。因此,详细规划如何确保分级分类的传导落实成为亟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在广州和深圳的实践中,详细规划层面增加了单元的规划层级,以标准单元作为空间载体进行传导,确保在传导落实上位规划要求的同时也能够对下层次详细规划进行有效管控。

另一方面,在国土空间全域全要素统筹规划的背景下,针对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等不同空间类型,宜划分不同的空间单元,分类实施规划传导。此外,对于城镇空间单元,由于增量用地和存量用地在土地管理机制、实施政策路径上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同样需要实行分类编制和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