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笔谈

发挥控规在规划治理体系中的支撑性作用
作者:石晓冬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党委书记、院长,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常务理事)

以控规为代表的详细规划,和其他西学为体、中学为用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工具一样,在我国快速城镇化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走向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今天,中央要求地方树立新的科学政绩观,既要刹住无序增量发展的车,又要保护生态环境、全方位提升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还要维护经济稳定增长平稳运行,这实际上是操作上极难实现也极难考核的国家治理目标。

在此背景下,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性作用显而易见,空间规划的转型成为必然,由偏工程实践的规划设计转型为协同治理的规划设计,从技术至上的实践理性走向公共决策治理工具,城市建设从经营城市回归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营商环境,城市管理从依托技术革新走向制度创新。控规面临着这些由相对明确的增长竞赛到相对模糊的多任务竞逐的需求变化,无疑需要在继承既有好的经验和工作基础上,发挥好控规在城市治理和空间治理中的作用,不断地升维迭代。具体有以下几个体会。

一、突出控规在规划体系中“承上启下、分层传导”的作用

规划的科学性源于多领域多目标的统筹协调以及各类资源要素的时空合理配置,分级分类的规划体系的有效运行正是发挥规划科学性的基础逻辑。控规作为规划体系主干构架的关键层次,常被定义为“法定规划”,更要发挥好在体系中承上启下的支撑性作用,抓住控规单元尺度的空间发展权的问题,上承总体规划的目标指标任务,下接项目实施的管控条件,成为规划建设许可管理的基本依据。在各地的规划实践中,无论控规之上之下的规划层次具体细分为几层,只要牢牢抓住控规的唯一法定职能,确保规划治理任务逐级下沉,通过分层分解,连续博弈,去优化要素配置、调整利益结构、改善基础民生。在控规执行的过程中,更要把实施中反馈的问题、适时做出的优化反馈到上一层规划中,将“反复修改规划”进阶成为“不断推进规划”。

二、发挥控规在多规合一中“不偏不倚、中规中矩”的作用

“多规合一”改革更加强调了统筹协调的作用,更加强调了严守底线红线全局保障城市发展大盘的作用,也更加强调了空间规划在配置城乡公共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控规在落实三条红线、守住规模上限、土地用途管制、公共设施落地的过程中,以空间单元为载体,通过编研、会商、审查、批准乃至实施评估等环节,不断把多主体的诉求以规划为平台互动响应,在共同决策中形成共同行动。这就需要控规在实施过程中既要做到横向上的资源任务统筹,又要做到纵向上的历史账、任务账、资源账、时间账并表,保证城乡建设与城市更新不甩项、不走样、无损传递、过程可控。在这一治理过程中,控规的立场不偏不倚、中规中矩,手段多元集成,与各项公共政策有效匹配,体现出规划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具有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特点,更体现出了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

三、把握控规在系统治理中“刚弹相济、繁简相宜”的作用

在曾经的城市建设中,确实出现过“大控制小发展,小控制大发展,不控制乱发展”的现象,“规而未建、建而未规”等问题不断出现,根源在于,一定时期经济与空间互动不协调、行政权力与实施责任不匹配以及主体权益与公共利益博弈失衡等。在新的要求下,以控规为代表的“法定规划”要根据事权划分和实施权责合理确定编制管理标准,做到事权明晰,即“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规划”,在刚性管控的同时,也要加强弹性引导,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通过弹性预留、建筑规模指标池、用地混合、指标转移、时间换空间等规划适应性工具实现刚弹相济。要明确控规所谓分指标、调指标的规则逻辑,建立土地用途变更和建设指标调整的利益还原机制,发挥控规在城市治理过程中各类群体利益的“分化—冲突—博弈—权衡—还原—再分化”过程中的系统治理作用。同时,在赋权简政,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批量式、地毯式、大工厂产生式的规划已经不现实了。可以预计,场景式、定制式,甚至针灸式的各种类型控规将大量涌现,甚至不可预测,这就要求央地各科层宜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该精细的精细,该简略的简略。研究问题颗粒度要细,管控规则要简约清晰,通过控规的深编、精批、细管,使控规做到“能用、管用、好用”,并不断进阶,这才是有生命力的公共政策和社会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