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笔谈

关注超标雨洪,深化国土空间规划
作者:王建军(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副院长,教授级高级规划师)

2021年8月9日,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瑞士日内瓦发布了最新气候变化报告《气候变化2021:自然科学基础》,指出全球气候变暖使各地极端天气出现变得更加频繁和明显,气候危机正在进一步恶化。夏季暴雨是我国内陆地区最常见的极端天气,往往对城市和广大乡村地区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由于城市的人员和社会财富高度聚集,灾害造成的损失更加巨大,更易引起人们关注。郑州7·20特大暴雨引发的洪水和内涝,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众视线再次聚焦洪涝灾害下的城市安全。

规划界长期关注城市防洪排涝问题,形成了国家《防洪标准》《城市防洪规划规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相互配合的城市防洪排涝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并且随着城市内涝灾害加剧,不断修订《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提高城市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2—50年)这一关键性指标,还特别增加了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20—100年)的规定,以及地面积水设计标准和最大允许退水时间。但是,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极端天气频发,基于历史数据的不同频度降水量数值往往低于实际情况,即同样强度的降水发生的频度更大,城市面临超出现行设计标准的降雨几率增加,城市内涝更易发生。在此背景下,如何减少城市内涝发生频率,降低内涝危害程度,保障城市人员和财产安全,减少社会经济损失,除了进行城市排水管渠更新,满足现行设计标准,我们应当更加关注超标雨水排放问题。近几年,全国各个城市都在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对削弱和延迟雨水峰值的影响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对于长历时和高强度降水,海绵工程的作用并不明显。超标雨水的研究需要多学科、多专业配合,共同推进。

当前,规划设计单位正在编制不同层次和地区的国土空间规划。通过规划编制,从规划层面提出应对超标雨水的措施办法,使城市能够具有更强的抵御极端天气的能力,规划技术人员需要有所创新。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体系由“五级三类”构成,不同层级和类型的规划应结合各自的内容侧重和深度要求,加强气候灾害评估,深化相关规划内容。

国家和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侧重战略性和协调性,应从大区域和全流域层面进行灾害风险评估和研判,合理划定蓄滞洪区,从根本上解决上游城市超标雨水的出路,并减轻下游城市超标雨水的排放压力。同时,要明确蓄滞洪区使用的条件和相应的安全减灾措施,降低蓄滞洪区的社会经济损失。

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注重实施性和操作性,每一个规划都要聚焦一个核心的城市或者乡镇,合理安排全辖区和中心城镇的各类用地,降低洪涝风险,减轻灾害损失。首先,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中重视洪涝灾害评估,将区域中地势低洼宜涝地区确定为城镇建设不适宜区,进一步校核蓄滞洪区,城镇建设选址应避让这些受洪水和内涝威胁较大的区域(《城市防洪规划规范》(GB51079)4.0.1款规定);其次,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用地布局应落实《城市防洪规划规范》(GB51079)4.0.2款“高地高用、低地低用”的原则,城市党政机关、大型医院、水厂、电厂等重要设施用地应避开地势较低区域。

城市防洪、排水防涝、城市防灾等专项规划应增加应对超标降雨的专门内容,提高城市抵御洪涝灾害能力。局部区域特别是城镇建设低洼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加强区域竖向设计内容,严格落实现行防洪排涝标准,满足有关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规定,并对重要设施用地采取提升场地标高、增加挡水设施、加大抽水泵站房能力等自保及应急避险工程措施,以及其它非工程措施,降低洪涝灾害威胁。

本轮国土空间规划要充分体现全域全要素和多规合一的原则,既要从全流域上下游统筹应对城市内部和广大乡村地区的洪涝问题,降低全社会洪涝灾害损失,也要着重打破市政部门关注城市、水利部门关注流域的部门分割,将城市排水系统和区域河流水系、水利设施进行有效衔接,建立全域统一的防洪排涝体系。同时,规划还应加强针对洪涝风险的非技术性管理措施的研究和制定,进一步提高城市应对洪涝灾害的“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