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地位作用极其重要,其空间基本覆盖了全部国土,行政管理的历史悠久;其总量大(全国近2900个左右)、分布广、面积大小不一,所在区域情况复杂;许多市县级单位是承载人口生存、经济社会等活动集中地区,发展阶段、发展水平差异巨大,空间基础状况、空间发展诉求、需解决的空间问题与目标任务,以及空间治理方案、政策途径等不尽相同。由此,面对此类分量重、体量大的规划对象,在国家或省一级的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标准规范研制中,要把握住国土空间规划“基础性”“传导性”“实施性”等特征,重点考虑下述工作原则。
首先,应侧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引领和指导作用。在国土空间体系建设中,总体规划具有核心、统筹地位,市县级的下位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等)、专项规划与其是服从、衔接的关系,在规划体系建设和标准规范研制中也应有所体现。例如,在空间关系组织、相关规划协调等方面,市县辖区应从全局及整体、或是更广域的角度看待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及保护问题;在总体规划定位作用发挥方面,应积极衔接“十四五”规划,体现国家意志和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性,统筹安排当地社会经济生态文化等空间发展需求,明确各级各类规划不应突破的底线约束;在与各类各级规划协调方面,需综合平衡与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关系,侧重任务落实及功能配置等问题,对乡镇等下位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提出针对性强的管制规定、空间指引和实施政策要求等。
其次,应兼有技术指南和公共管理的内容。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融合为真正意义上的国土空间规划,需要一定的过渡期;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完善及成熟,也需要规划理论、地方实践、政策实施等多方面的综合验证及多轮反馈;要改变研制或出台某一个技术规范,就能够有效解决“多规合一”问题的不切实际的想法。特别需提及的是,新时代的国土空间规划带有很强的公共政策属性,标准规范的研制不仅仅是单纯的技术文件,需充分考虑并兼顾规划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层级传导、多方决策、公众参与等全链条多维度的规划管理任务需求;鼓励有条件、有需要的地区,市县级与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同步组织、同步编制、同步建库,统一自然资源底数底图,做好控制底线、分区管控、重大项目、国土整治修复、用途管制等方面上下传导、落实落位,开展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形成及实施监管奠定基础。
第三,遵循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国家级的市县总体国土空间规划标准规范研制,应强调共性的原则及要求,突出总体国土空间规划中方向性、关键性、指引性、规范性的内容,并为省一级标准规范的研制留出接口与完善细化的空间;省一级标准规范的研制,也要充分考虑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深度,审批的权责、实施管理的客观要求,体现出不同地区、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层次差别化规划管理的需要。比如,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在细化、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约束性任务时,标准规范可进一步要求地方根据实际,提出历史、文化、岸线、矿产等其他需要保护和控制的底线要求;进行国土空间规划基本分区时,林、草等自然资源占比大、经济产出高的市县,可划定林业发展区、牧业发展区为一级区,明确分区管制规则、准入标准、正负面清单;对于拥有自然保护地、重要海域和海岛、重要水源地、历史文物等资源的市县,应当制定操作性强的用途管制制度与特殊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