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建体系整体框架,分类推进标准制定——构建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的思考和建议
发布时间:2023-12-21 作者:邹 兵(深圳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总规划师,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土空间规划分技术委员会委员,教授级高级规划师)

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过去数十年的“分治”期间都构建了各自的技术标准体系,分别作为指导两类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依据。新时期要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构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关键是要实现原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技术标准的充分融合,客观分析和认识两类规划标准的各自特点和差异性是取得工作共识的前提。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建设工作起步较早,全面开展始于1990年《城市规划法》颁布,至今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完整的标准体系,并发布了大量关于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三方面的特点:一是注重系统性层次性。整个体系分为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基础标准,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用,包括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术语、符号、基本分类、基本原则等的标准,如《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等;第二层次为通用标准,是针对某类标准化对象制定的覆盖面较大的共性标准,体现通用的安全、卫生、环保要求和通用的质量、规划设计要求以及管理技术等,如《城市用地评定标准CJJ123-2009》《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等,作为制订专用标准的依据;第三层次为专用标准,是针对某一具体标准化对象而制定的专项标准,作为通用标准的补充和延伸,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GB50925-2013》等。二是具有工程建设标准的特点。城乡规划长期归属建设系统的职能定位决定了城乡规划技术标准是作为《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城乡规划部分)而存在的,与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铁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工程建设专项内容并列。目前已颁布的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特别是专用标准,也主要是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技术标准或规范,涵盖居住区、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通信燃气、防洪、绿地绿化等各专业领域,作为指导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的依据。三是新标准制定和旧标准修订始终同步推进。一方面虽然制定了大量技术标准,但整体工作仍滞后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现实需求,还有许多空白需要填补;另一方面,许多已颁布的技术标准并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城市规划建设形势和条件变化,需要不断修订完善。

土地利用规划技术标准体系自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颁布后开始全面构建。与城乡规划注重体系框架构建的系统完整性不同的是,土地利用规划更重视面向实际操作和管理应用;为了服务严格的土地管理需求,强调标准使用的强制性和统一划一,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技术规程的统一划一。无论是全国土地调查和基本农田、耕地后备资源等专项调查,还是市(地)、县、镇(乡)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土地整治、土地复垦、基本农田划定等专项规划编制,以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等专项工作,不仅要严格符合规定的指标和标准,还要遵循一套严格的操作流程和规定;而城乡规划的编制办法往往只提出规划原则和技术指标,并不规定具体操作规程,倾向于鼓励编制技术单位因地制宜发挥能动性和创造性;两者思路完全不同。二是数据库标准的统一划一。土地利用规划制定了详细的各类数据库标准,包括国土资源信息元数据、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标准、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等,以及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数据库标准等,为实施规划“一张图”管理和建设统一的土地管理信息平台奠定了技术基础。三是规划制图规范的统一划一。这实际是支持规划数据库标准化建设的延伸手段,对于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图规范,包括每张图的规划要素及其含义、表达图式都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要求,这与城乡规划的图件表达不强求统一规范,留有很大的自由发挥空间形成鲜明的对比。此外,土地利用规划虽然也制定了一些关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土地复垦质量控制等项目建设标准等,但并不构成技术标准的主体内容,这也是与城乡规划很大的不同。

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既是各级政府编制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依据,又是上级政府和社会公众对规划制定的合法合规性、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相比过去的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覆盖的内容更加广泛和复杂,是一个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既要做好顶层设计,又要分清轻重缓急,分步推进,不可能一蹴而就。首先要搭建技术标准体系的整体框架,理清标准的层次和类型,不可胡子眉毛一把抓;可以参考城乡规划经验,按照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三个层次来构建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的整体框架。其次,要加快推进基础标准的建设工作,尽快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用地分类与规划标准、基础数据库标准等基础技术标准的统一制定。其三,对于通用标准,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指南,以适应全面开展国土总体空间规划编制的实际需要。其四,对于专用标准的制定工作则不必急于全面铺开,先要客观评价已颁布的原两类规划的专用标准的适应性;城乡规划中指导交通、基础设施等具体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的专用标准,土地利用规划中指导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等专项工作领域的专用技术,如果经过评估证明仍然是合理可行的,可以继续使用;不必完全重起炉灶重新制定,可以在实际应用中根据新的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再逐步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