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笔谈

制度创新与能力建设是中国城乡社区空间治理的关键
作者:王世福(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理事,学术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社区空间,既是社会学、城市规划、人文地理、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等学科开展研究的理论源地,也是社会生活、城市治理的基本单元,与公众参与、社区营造、城市更新、生活圈、微改造等规划理论和实践紧密相关,往往倡导积极的自下而上、协商协作、共治共享等规划理念。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具有非常显著的渐趋稳定但日益迷惑的特征,并已经成为中国城乡发展走向高品质的重要桎梏。

一、渐趋稳定但日益迷惑的中国城乡社区

渐趋稳定是指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大规模人口流动渐趋平缓,由于房地产市场导向的新居住格局也渐已成型,大部分城市的住宅产权大比例地固化。据近期央行调查显示,中国的住房拥有率已达96%,且住房实物资产占家庭资产比例约70%。可以说,自住宅商品化以来,城镇化过程的居住选择既是一个社会重构的过程,也是一个巨大财富积累的过程。城市金融化与住房资产化是一种城市化的事实,城市社区因居住选择的产权固化而日趋新稳态,相对而言,乡村社区在固有的村民传统社区基础上也日益形成了旧村——新村——租约社区——小产权社区等复合但也日趋稳定的社会物理状态。

日益迷惑是指各类社区均面临着邻里关系共同感、归属感难以构建的困惑,过去单位社区的生活经验渐渐消逝,左邻右舍的陌生人感受成为日常,原子化个人分子化家庭生活在社区层面事实上呈现出一群陌生的购房者无意成邻的社会关系状态。目前社区事务矛盾多发生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相邻社区之间,各种维权主要基于私人利益的诉求。既有社区自组织结构发育和自治能力不足的内在问题,既是邻里信任感难以建立的原因,也刻画着当今中国社会基层治理的真实状态。

二、社区空间治理是产权基础上的多元集体选择

首先,社区空间在概念上对应一个非常明确的元主体认知,即特定共同体(社区)的共有空间。社区空间是一定人群共同使用,独立于各自私人空间之外的共享空间,最为典型的是居住区、小区或组团中的公共空间。从产权角度,与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所有权对应的宗地相关,具有共有产权的法理基础特征,即共同拥有一处特定空间的一群产权所有者。产权对应的业主及其家庭是社区的基本元。

其次,社区空间在现实中对应一群比较具体的多元主体,即具有大致清晰的物理归属感的一定人群。如在门禁社区内部,或是开放社区大致清晰的管理边界内部,拥有共同生活、就业场所及管治责任的多元主体,包括产权家庭基本元,物业、租户等相关利益代表者,街道、居委会等基于公共责任的管理者等,都不同程度地强调“在内部”的责任。当社区作为泛指时,较多地指向单位、组织或兴趣共同体,包括微信群、网友等虚拟社区,同样强调在内部多元并存的感觉。

最后,社区空间治理本质上多元集体选择的过程和结果。

所谓集体选择,就是所有参加者依据一定的规则通过相互协商来确定集体行动方案的过程,受到内部组织能力和外部制度环境的综合影响。内部组织能力包括有效建立不同利益代表者的同场话语权、形成利益冲突谈判和调停机制、促进共同有益目标的共识行动等;外部制度环境则包括人口身份管理、社区事务权责、开发行为许可以及媒体舆论第三方影响等。

三、制度创新与能力建设是中国城乡社区空间治理的关键

1.制度创新是中国城乡社区空间治理的关键外部因素

与社区空间本质相关的定居状态及归属感仍然受到户籍、土地、社会保障制度的深刻影响,宏观的制度变革可能因由城乡社会问题而推进,但制度变革的不确定性始终制约着社区治理体系的建立。与社区空间品质相关的城乡公共服务供给及建成环境维护仍然缺乏制度体系的保障,要么出现学区房为代表的稀缺竞争,要么出现老旧小区失修无助等情形。与社区空间治理目标相关的心理归属感建立恰恰与上述制度密切相关。

2.能力建设是中国城乡社区空间治理的关键内部因素

政府向社会赋权的信任必须建立在社区能力基础上,而能力包括组织与协调能力,以及调动资源的集体行动能力。城乡社区既然已经由住房产权规约成型,如何从抽象理念到具体社区知识,从抽象原则到具体社区行动,都需要相当时间的冲突、试错和积累。纵观发达国家的社区发展,如波士顿中国城,也至少经历了20—30年的发育才渐趋成熟。我国基层社区具有显著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制度特征,党建引领的政治责任、街道居委会的行政责任、物业管理的市场责任存在相对显性的强管理特征,而社区自组织协同能力、集体资源积累和共同行动经验则存在显著隐性的弱治理特征,多元主体共同在场、共商共建共享的情形不易发生,总体上呈现低能社区的根本问题。

因此,强调一定程度的放权社区,超越抽象公众参与理论、注重具体集体行动能力,是从管理到治理,走向和谐美好城乡社区空间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