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笔谈

以创新的一体化规划促长三角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治理
作者:张京祥(南京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常务理事)

长三角一体化是支撑中国应对全球新发展环境、回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一项重大国家战略,相应的一体化规划也必须在新的背景中进行积极的转型与创新。总之,要以创新的一体化规划来促进长三角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治理,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以新视角认识新时代区域一体化规划的重大意义
区域一体化规划并非新的事物,尤其是从1980年代以来,中国已经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有了较为丰富的实践探索。近年来受“逆全球化”及新冠疫情等影响,全球的产业链、供应链“近域重组”已经成为显著的趋势;同时,为了有效实施“国内国际双循环”战略,国家提出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但长期以来受“行政区经济”影响所导致的市场与要素流动被分割局面,依然普遍存在。因此,新时代的长三角一体化规划要求我们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局限于空间共划、环境共保、基础设施共建、社会服务共享等方面,而更需要关注如何通过一体化规划来促进区域内产业链、供应链的优化重组,从而兼顾产业发展的效率质量与安全韧性,更要关注如何通过一体化规划来打破市场与要素流动、配置的门槛制约,从而通过长三角一体化的引领示范效应来撬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2. 以新理念将一体化规划作为区域多主体竞合治理的平台
一体化规划的最大特点是要面对区域内诸多的地方利益主体,国内外的实践一再证明:成功的区域规划一定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反复博弈并最终走向协同融合的结果。不能高举“区域一体化”的旗帜而忽视甚至拒绝地方主体的合理诉求,也不能因为迁就地方的利益诉求而将区域规划变成简单的“拼盘式规划”。近年来国内各地的区域一体化规划实践证明,那些单纯自上而下推动的、缺乏区域内广泛共识的、停留在空洞口号化的一体化规划都难以真正实施。必须以新的理念将一体化规划的组织体系、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过程构建成一个区域内多主体竞合治理的协商平台,规划既要承认并尊重各利益主体的合理诉求,也要积极作为、创新路径、谋求共识与共同的行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区域一体化规划的编制形式与过程往往要比最终的那个“规划文本”来得更有意义、影响更为深远。近年来,在长三角一体化规划、上海大都市圈规划等的编制实践中,大家已经开始注意发挥一体化规划的“治理平台”作用,并且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3. 以制度与政策设计重构一体化规划的编制与实施逻辑
不同于城市辖区内空间用途管制型的实施规划,区域一体化规划一般无法直接作用于具体的空间用途管制,其本质是促使城市间达成“共同行为准则”、促进采取“区域共同行动”。但是,区域内的各城市政府也是基于各种利益博弈、权衡基础上的“理性行动者”,如何让区域一体化规划得到成员城市的认同并能付诸实施,其关键不是在于绘制一张理想的空间愿景蓝图,而是能否设计出一套对区域内各成员城市都有正向激励效应的制度与政策体系,例如区域内的财税分享政策、耕保补偿与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政策、生态产品跨域价值实现机制,等等。总之,精巧的制度架构与政策设计才是区域一体化规划编制与实施的真正底层逻辑。近年来在两省一市共建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已经看到了这方面的实践探索,一些成功的做法、经验与创新政策已经向区域外进行推广、复制。
4. 以“有为政府+有效市场”激发一体化规划的实施动力
特定的国情与体制机制作用造成了我国各地“行政区经济”现象的广泛存在。在“行政区经济”的作用下,地方政府既是区域一体化的积极推动者,但常常也是区域一体化的最大“阻碍者”。因此,区域一体化规划的实施并不能完全靠政府的力量,政府在某些领域的适当退后恰恰给一体化留下了空间,有利于一体化的实现。区域一体化规划应当同时考虑如何发挥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作用,应该清晰界定政府与市场、社会主体的行为边界:政府在其中主要是制定一体化的规则、制度与政策,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与提供公共服务;市场在其中主要是进行各种发展型资源要素的高效配置与流转重组,保持强劲的要素流动与发展活力;社会力量在其中的主要作用是助推一体化的广泛共识,推动多层次、多样化的社会交往并形成积极的区域合作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