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笔谈

从全能政府到多元治理:规划能做什么?
作者:田 莉(清华大学城市规划系副系主任,教授,博导)

政府主导的土地市场和空间规划一直是我国的特色,也直接推动了过去30多年来高速的城镇化进程。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战略的实施与“增长主义”放慢脚步,“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城乡高质量发展”等成为我国发展战略转型中的高频词。在规划界,社会治理、空间治理等概念日益耳熟能详,然而,应对国家发展战略的转型,道路仍阻且长。

2019年11月份还在推广的“武汉治理”经验,在一场气势汹汹的新冠肺炎前分崩离析。救灾物资的发放拒绝社会组织的参与,导致国人怒目;基层的社区参与,在缺少更高层次城市治理体系的背景下脆弱不堪:社区工作人员身心疲惫,民生多艰。

治理与管理最大的区别在于决策过程是一个多元利益主体协商的过程而非自上而下的命令过程。治理的内涵是多主体,包括政府、社会和个体对公共事务的共同参与。遗憾的是,时至今日,我国城市空间管理的过程中,行政权力日益强化,社会组织的力量非常薄弱,社区和公众的参与流于形式,导致自下而上的治理机制难以形成,基本上依靠行政命令和行政权力主导。如果行政管治层面出现问题,就会缺乏补救机制,造成灾难性后果。在这次疫情爆发的过程中,这些问题显得非常突出。

无独有偶,在住房领域,受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我国采用了“市场主导的商品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的二元化结构;一方面,商品房市场价格高昂,难以负担;另一方面,政府公共财政压力大,供需错配现象突出,以至于不得不依靠“非正规住房”:城中村、群租等来解决大量流动人口和夹心层的居住问题。

强大的政府确实是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催化剂,但它并非万能。如何动员和利用社会力量,和政府力相结合,化解城市在安全、住房、交通等方方面面的问题?这才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所在。这些社会力量,既不属于政府,也不属于私营经济。它介于“公”“私”之间,包括了那些为社会特定需要和公众利益而行动的组织,诸如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专业协会、慈善团体、工会等等。

作为具有“公共政策属性”的城市规划的从业者,我们应该深思,在形成“空间治理”体系中,规划师能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是为地方官员的发展愿望描绘美好蓝图?是为城市未来做各种各样的科学模型预测?还是为公共利益发声?这次疫情的爆发,宛如一面镜子,照出了城市治理体系建构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与挑战。“疫镜”为鉴,应到了寻求由“自上而下”向“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变革关键时期。

城市规划从来不是价值中立(value-free)的。1960年代,英美的城市规划首先开始了从传统的城市设计到系统的和理性化的规划过程的转变,科学模型大行其道;1970—1980年代,人们又逐渐意识到,城市规划决策说到底是一种价值判断,是关于应不应当创造或保留某种环境的价值判断。“倡导性规划”与“沟通式规划”的出现,使规划师的角色逐步由技术专家向规划过程中的组织者和协调者转变。1968年日本“新都市计画法”的修订,意味着原本由政府和专家主导的所谓“technocrat(技术专家)都市计画”体制的转型,公共设施的立项、设计、建设和运营开始了由官僚主导向市民主导的转变。虽然很多规划师对这些历史并不陌生,但是今天,回顾过去和审视中国现实,这种重要性或许应得到前所未有的反思。

城市规划的核心是人本主义和公共政策属性。一方面,规划教育与规划实践,应再次强调“价值观”培养的重要性。专业群体如果丧失独立性,就无法成为公民社会中的理论资源提供者。另一方面,除了在政府部门、私人部门(规划设计公司和开发商)工作的规划师,应寻求培育有专业技能、合法地位和权利的社会组织,作为民众与政府之间的桥梁,起到“上令下达”“下情上传”的作用,减少双方的沟通壁垒,有利于达成具有可实施性的规划。在很多欧洲国家,作为住房合作社的社会组织更是在解决住房问题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居民和社会组织之间,应该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关系,而不是零和对抗关系。而这些社会组织的出现,也可以有效地改善和提升行政系统的效能,为城市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