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笔谈

空间治理体系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改革与创新
作者:陈燕萍(深圳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

我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30多年中,经历了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土地权属”获得法律保护。事实上,在改革开放后,一些市场经济活动非常活跃的城市,“市场主体(企业和个人)”的“土地权属”意识早已形成,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不断改变着控规编制、实施程序和结果。笔者认为现行控规内容有以下可以探讨之处:

第一,对于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应以无“妨害性”为基本准则,在符合城市发展公共利益的条件下,容许城市中部分土地使用性质的快速转换,以适应快速城市化期间对用地功能需求的变化。以深圳市为例,不到四十年时间,城市产业从“三来一补”走向模仿、制造、创新制造,经历了多次“聚集-扩散”的过程。期间,如果控规过于“刚性”,就不可能培育出从“三来一补”产业到城市中心(商务商业活动聚集区),再逐步转型为产业链齐全的电子元器件配套市场兼创新孵化器的“华强北”,以及类似的创新创意产业集聚区。当然,让市场享有充分主导权利的同时,必须建立政府、土地(建筑)权属人以及产业运营者之间的有效协商机制;在赋予政府部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必须完善配套政策以及创新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对土地(建筑)功能变更予以规制,确保公众安全、健康和利益不受到“妨害”。

第二,对于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应从消极“管控”走向积极引导。以各类“附加图则”的形式将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管控要求落到实处,例如制定15分钟生活圈的专项规划,据此增加支路和连续的步行道路以鼓励绿色出行,增加公共开放空间等:除物质空间指标外、应增加更为符合中国国情的居住人口、就业岗位、人均绿地和公共空间等“人本型”控制指标,以避免出现轨道站点周边提高了建筑容积率,却因为开发商响应市场需求建造大面积住宅,导致未能相应增加居住人口,以及居住在地铁上盖的人却较少乘坐地铁等背离规划控制初衷的现象。又如,“存量规划”时期土地开发强度不断提高,而平面上的道路和公共空间用地面积难以扩大,上述新增指标可以为开发利用地下和二层及以上空间。或“征用”私人权属用地提供依据。

第三,对于各项基础设施和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应分区制定奖励政策,鼓励私有用地权属人为扩容和新增公共设施提供用地和空间,例如放置地铁出入口、排风口以及增加步行通道等设施。同时,还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文,在符合公共利益且程序合法的前提下,使公共部门有权强制征用私人权属用地(空间),保障各类公共设施落地。

第四,除“四线”控制要求外、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在专项研究的基础上,以附加图则的方式确定城市“风道”及其控制线,并研究增加建筑碳(热量)排放、光污染控制以及其它污染物(如机动车排放)控制和空间扩散(速度)等指标,为建设绿色城市提供基础性的控制依据。

此外,在特大和超大城市中,控规编制和修订前,应在更大范围内(例如分区规划或合并若干个共同组成城市组团的控规分区)进行有针对性专项研究,其研究成果除为控规编制提供依据外,应以“附加图则”(包括条文)的形式作为政府部门内部审批的法定指引。扩大范围的研究才有可能落实如“慢行系统”等“跨控规单元”设施,同时对零星分布的旧改单元规划是否符合城市发展的近远期公共利益等问题进行全面评估.鼓励城市组团内土地混合使用,包括不同用地功能混合以及不同层级的同类用地混合,以提高公共空间和设施的使用效率.保护和提升城市活力、发展质量以及社会公平。
城市政府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行使公权力的工具,必须充分尊重个人财产的基本权利,重视城市企业经营者和其他城市活动的参与者在长期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产业生态和社会资本。因此需要扩大公众参与范围,细化公众参与的指引。除规划草案完成后的法定公示外,在规划编制和修订的各个阶段,如拟定目标、编制过程、确定实施措施等都应对公众参与有明确规定,包括哪些人(团体)参与、参与的形式、参与的时间、意见反馈的形式以及对意见的处理方式等,才能保证控规的最终成果公平、有效并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