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笔谈

空间治理体系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改革与创新
作者:王晓东(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控规学委会副主任委员,科大讯飞智慧城市事业群首席规划总监,副总裁,原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

宏观政策导向和空间规划治理目标的变化,必然导致空间规划体系的变革.尤其是与空间资源开发利用联系最紧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紧扣时代需求,做出主动改革创新。就此,下面从思路和方向上做些交流和探讨。

建立面向“非建设空间”的控规制定、实施、管理体系,完善配套体制和机制,在强化底限管控的同时,赋予非建设空间多元功能和价值。

在原有空间治理体系下,对山、水、林、田、湖、草等非建设空间,基本采用“划条线圈起来”的方式,僵化地管、被动地保、单一地用、缺乏精细化的规划导控。非建设空间,也是人类栖息的环境和场所,是人的基本需求,是人类必须要利用的空间,区别仅在于不采用“开发建设”的方式来利用。对非建设空间,更需要精心、精细、精致地规划好,以科学利用促进严格保护。在新一轮空间规划体系改革中.要研究非建设空间“控规全覆盖”,并针对性进行制度、政策设计,研究确立符合非建设空间规划治理需求的规划制定、实施、管理的体制和机制。

区分土地开发前规划导控、土地开发后利用过程规划导控、已开发用地空间更新改造过程规划导控,对三类规划调控意图差异巨大的规划场景,针对性研究确立控规的职能定位、内容重点、管控意图、实施机制和管理要求。

对于城市新开发地区,控规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开发利用管制规则,包括属性、强度、密度等指标和要求。这也是过去控规的基本定位,为土地出让转让和开发利用,提供前置条件。

对于建成区,控规发挥什么作用呢?这个问题,在过去的控规中,很难看出“控规”对建成后的空间,还有什么价值和作用。这也是过去控规制度设计的重大缺陷和漏洞:对建成后的空间、控规失去了导控作用,它只关注“空间营造过程”的规划导控,而漠视了对“营造后空间的利用过程”如何导控。由此导致空间用途的僵化.一旦被规划为“某类”空间.就无法挪作它用,即使从实际上是合理的,并不会损害公共利益,也不会给城市带来灾难。面向新空间治理体系的控规.必须解决对“建成后空间”的用途管制问题,除了引导“怎么建”,还要引导“建成后怎么用”,避免抑制建设空间资源的潜在价值释放,束缚住合理的用途变更可能。

对于需要旧城改造和更新的地区,控规又应扮演什么角色,新一轮控规改革也必须破题,否则控规就会成为城市更新最大的政策和制度“障碍”!或束缚住城市更新改造的思路和行动,或导致开发中无视控规,摧毁控规的社会存在价值和法治化基础。面向城市更新,控规必须对允许的土地属性变更、指标变更等做出精细化规划导控,打破目前简单僵化的工程设计思维,为城市更新改造预留更多的可能性。

强化控规的刚性与提升控规的弹性和适应性并举,在控规“控制”的基础上,突出对土地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和空间利用的正向引导,提高控规对城市高质量发展、理想人均环境营造等层面的价值和作用。

要避免单纯的“管”、“控”、“限”、让控规越来越变得简单粗暴,越来越没有技术含量,越来越变成行政管制工具,越来越脱离市民侧的需求和关切,越来越没有温度和人情味。控规一方面要保护底限,确立规则,控制秩序,另一方面更要主动创造,让城市更宜居、更宜业、更宜人,引导城市实现更好发展。否则控规未来的路,会越走越窄,越来越艰难,无法适应新时代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