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笔谈

回归本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作者:宋 军(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控制性详细规划学术委员会委员, 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党委书记、理事长,教授级高级规划师)

30年前借鉴欧美区划法诞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顺应了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进程,在新中国规划事业发展进程中具有划时代意义。也正因为属于转型时期的产物,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身及其与原有规划体系之间的“先天性”矛盾始终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

首先,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主导的传统规划体系中“水土不服”。我国的城市总体规划受前苏联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很大,基本形式多年来没有质的变化。延宕多年的总体规划变革.也因为缺乏断腕的决心,使其在纳入经济社会等多元内容时难以融洽,甚至更加臃肿和脱离现实。作为“规划的规划”,总体规划不以指导(分区)详细规划为重点,甚至被直接用于指导地块实施和图斑监督,两级规划之间的所谓“传导”没有得到全面实现。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身方面,“控制性”和“规划”二词本身含有一定矛盾。“规划”充满主动意味,像一个木匠,“无规矩不成方圆”。目标是将手中的原料打造成主观设计好的形状;而引入“控制性”定语的初衷,则是试图将规划转变为“花匠”,顺应规划对象的客观生长趋势来不断调整目标,“法无禁止皆可为”。

新的空间治理体系,全面覆盖国土空间,统筹各类空间规划,更有利于保持国土空间系统的整体性。这个体系中,生态和农业保护、城镇开发刚性边界清晰、总量指标控制.各级事权更加明确,各层级规划通过“控制性”内容传导。总而言之,规划体系整体上向“控制性”转变。从这个角度看、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适应新的空间治理体系的先天优势。

不管在层级上还是在类别上,详细规划都是新规划体系的基本部分,它应当在守住空间底线、保障公共利益这个本原基础上,积极提升与完善自身,积极融入新的空间治理体系。首当其冲需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1.法定地位问题

在新的空间治理体系下,控制性详细规划面向法制化市场经济的“底线型”规划特点更加突出。应当考虑进一步提高它的法定地位,向它的前身区划法的地位回归。

多个空间类规划的归并,可能会给规划带来极大的“权力”,而权力的实施,一是需要法律的保障,二是需要法律的制约。在事权主要掌握在地方的情况下,如何从根本上避免规划朝令夕改的状况,也需要通过确定规划的法定地位来解决。

2.时空覆盖问题

空间治理体系的全覆盖,要求在详细规划层面做出应对。山、水、林、田、湖、草、城、镇、村各类空间,需不需要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边界内全覆盖?还是按照上位规划的要求覆盖?针对不同对象的技术要求是怎样的?

时间方面,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没有期限?即使在原有规划体系中,控制性详细规划面对长达几十年、甚至是“终极状态”的地块建设活动,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已经存在实际的差异。新的体系中,如果上位规划期限仍然是15~20年的话,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与之一致,还是采取一次性制定无固定期限规划、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的方式?

3.内容简繁问题

相对稳定的法定规划,要实现更加周全的多方平衡,法律、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各方面的介入是不可避免的趋势,但同时也应注意避免陷入“臃肿”规划的境地。接受以往教训,避免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做成大杂烩,需要制定专项规划的,应当由专项规划去完成,如海绵城市、综合管廊、地下空间等实施性的规划,不应要求由控制性详细规划去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回归本原:专注于通过对空间底线的控制约束,达到保障公共利益的目的。在这个本原得以刚性保障的前提下,给具体的设计工作留有充分的弹性发挥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