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笔谈

基于空间规划背景下的控规编制探讨
作者:商 渝(武汉市规划研究院规划一所所长,教授级高级规划师)

2015年武汉市政府审批通过都市发展区全覆盖的控规导则。之后,国家一系列会议和文件提出了“建立空间规划体系”的要求。在此背景下,2017年武汉市以总规编制和控规升级为契机,开展了一系列规划研究和创新工作。现结合武汉的情况,就空间规划改革背景下控规编制谈几点思考。

1.厘清控规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作用

目前,业内基本形成“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思路,其中,总体规划体现战略性、宏观性,发挥总体调控作用;控规体现落地性和管控性,是本级政府管理城市,实施建设行政许可的直接依据。因此,控规强化中微观层面空间要素配置,一方面要落实总体规划的管控内容,特别是强制性管控要求,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市区级五线等,充分体现规划的传导性:另一方面要体现本级政府事权和城市发展的诉求,可以结合各城市发展实际。将原有控规未控制的城市品质设施和风貌管控内容纳入到控规中,如绿道、邻里中心等,更加有效地指导城市实现高品质发展。

2.强化多规合一、明晰部门责权

以“一张蓝图”为基础,全面实现“多规合一”是国土空间体系下控规编制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需要以控规为空间统筹平台,将相关职能部门的专项管控要素,纳入到控规管控体系中。同时,也要明晰相关部门的事权,构建多部门联合管控机制,保障各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近几年,武汉在控规编制中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编制了30余项专项规划,并空间统筹落实到控规中,形成了多规合一的空间管理平台。在规划管理上,建立了多部门联合审查、审批的联动机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程序,以确保各专项规划的融合与实施。

3.明晰控规在城乡空间中的管控方式

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主要编制控规,以原有控规为基础,重点对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等进行管控,控制方式以“用途管制+指标管控”模式为主,强化城市建设空间的高效合理利用。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主要的乡村规划和功能单元规划,实现在全域范围内的详细规划全覆盖。规划可以借鉴控规管控的方式,以“用途管制+指标管控+准入管理”的模式,可以通过增加名录管控、正负面清单管控等方式,强调生态空间、农业空间的保护,合理统筹乡村建设安排。近年来.武汉市开展的生态绿楔控规导则、上海开展的郊野单元规划等均为这方面的探索。

4.处理好控规深度“粗与细”的关系

由于城市不同区域的区位特征和建设需求不同,空间管控的精细要求也不尽相同,控规编制的深度也应有所区分。对于一般建设区域或新建地区,控规编制深度可以较“粗”,采取通则式管控,实现基本用地功能和指标控制,满足一般性规划管理要求即可。对于城市重点功能区,历史风貌区和重要城市节点区域,空间管控要素较多,建设实施技术要求较高,控规编制深度应该较“细”,如,武汉市在重点功能区控规编制中,将部分城市设计和地下空间管控内容纳入控规中,增加了公共空间、综合管廊等方面的控制要素、形成“地上、地面、地下”三维管控体系。

5.兼顾控规管控的刚性与弹性

控规管控的刚性和弹性是应对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与规划确定性的途径之一。对于重要的公益性设施和政府需要管控的内容采用刚性管控;对于由市场主导开发建设的空间和布局具有一定灵活性的设施可以采用弹性管控。在规划编制中.刚性管控要素的确定应该充分论证规划合理性和实施可行性,在综合评估城市更新发展计划、开发建设成本、土地权属等要素的基础上,划定城市未来更新建设易于实施“动区”,优先布局刚性管控的公益性设施,保障刚性管控内容具有实施性。同时,弹性管控内容也应该配套相应的管理办法,如用地兼容性管理办法、建设强度管理办法等,确保弹性调整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