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笔谈

城市公共空间营建与公共利益维护
作者:孙一民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中国规划学会副理事长、华南理工大学教授)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产生与发展都是源于国家快速发展的管制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其“保底线”基本框架,本身存在许多可优化的地方。长期以来我国城市设计的处境颇为尴尬。一方面,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约,城市设计编制甚至无法优化路网和街区,沦为“拍脑袋”控规的“装修”美化,以至于“小街区、密路网”这样的基本城市设计手法都是在201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明确指引下才得到重视。另一方面,城市设计细节远比控规丰富,许多设计内容无法纳入现行控规条文,一些因应控规管理方式而摸索出来的城市设计导则控制指标,如“贴线率”等,并未达到实际的实施效果。许多城市设计发布时精彩纷呈,实施过程中逐渐面目缺失,丧失品质,常常不了了之。

琶洲西区城市设计(优化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实施2015年7月至今):对已有控规及城市设计优化成果结合新的发展需求再次进行优化主要突出了对基地及建设条件的再研究,更新出了新的设计成果,修正控规后开始实施。

现代城市设计理论的发展本身,就是对城市规划诸多缺憾与失误的矫正过程。城市设计聚焦于公共空间与公共利益,充满了反思精神。1950年代以来,城市设计的发展是对汽车主导削弱城市街区生活、公共空间缺失损害弱势群体权益等一系列城市规划问题的批判。城市设计的多专业特质也打破了城市规划习惯性的知识结构与思维方式。越来越多的建筑师、景观师甚至工程师对城市设计的主导作用发挥,让城市设计成果的工程合理性与科学性方面,远远超越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素控制概念。琶洲西区城市设计的优化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超常规,再次提出城市设计优化与控规修正,在控规基本环境生态指标没有突破的前提下,通过优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显著增加了土地出让收入。

城市设计导则纳入土地交易的总合同文件,在法律上确保了导则执行。为构建骑楼街、二层连廊与地下通道的立体街区和公共空间体系奠定法律基础。

建立“地区城市设计总师”制度,完善城市公共空间营建体系,确保公共利益,协同业主、建筑师一起共同实现都市愿景。
城市设计工作本身包含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个维度。除了反映法定空间规划意图的城市设计工作之外,自下而上的城市设计就是通过不断动态调整的城市设计成果,适时反映人民需求,以商讨代替僵化的管制,不断优化才是人民城市设计的核心。工作中,我们的思考和努力包括5个方面:

总师专家团队主导的全过程城市设计实施:规委会、公示虽然是成熟的公众参与方式,但由于其发生在成果评价阶段,既不能对编制过程参与意见,又无法评估和复核实施效果,往往具有局限性。“地区城市总设计师”制度是专家团队以咨询的身份深度参与管制决策,包括:①前期的片区城市设计价值观指引与导则学习;②建筑方案设计过程的研究商讨、规则控制;③竣工验收环节的城市设计实施结果评估验收。这种专家团队主导的全过程城市设计实施导控。反映了城市建设过程中某种程度的民主协商与人民参与过程,在并未增加新的机构与法定环节的情况下,把“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工作宗旨进一步深化和落实。

正向引导,合理商讨:土地出让后,在满足城市设计导则规定的前提下,建设方提出的合理诉求均纳入合理谈判商讨范畴。对公共利益、环境效益有正向增加的方案都积极引导实施。

跨专业协调:小街区及骑楼街的布局成功需要市政道路、消防登高面、建筑退距、场地绿化率等多方面全新应对。高密集的公共交通配置提高了工程实施难度,总师团队可有效协调多专业工种、多利益团体。

跨部门推进:突破部门分工限制,触及市政交通工程、发改计划、住建灯光、市局区局规划部门等不同的权力部门,对夜景景观照明、隧道建设、联合基坑开挖等均主动干预协调,形成创新结果。

全媒体合作:与媒体协作,结合项目推进,褒扬与批评结合,促进城市建设过程中的人民参与监督实施。